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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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從事防爆區域劃分或防爆電器之選用、設計施作、維護管理之工作年數及
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工業防火防爆技術顧問人員:
一、經國內外電氣防爆相關訓練合格,並領有證照,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理工或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且工作達三
    年以上。
三、工業安全技師,且工作達一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國外證照,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工業防火防爆技術具高度專業性,如廠場防火防爆區域劃分,因應個別工作場所差異
之防火防爆系統之設計、器材選用、施工管理及性能確認等事項,均直接影響廠場安
全,為確保服務人員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及技能,明定此類顧問服務機構人員之資格條
件。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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