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 7 條
從事防爆區域劃分或防爆電器之選用、設計施作、維護管理之工作年數及
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工業防火防爆技術顧問人員:
一、經國內外電氣防爆相關訓練合格,並領有證照,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理工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且工作達三
    年以上。
三、工業安全技師,且工作達一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國外證照,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工業防火防爆技術具高度專業性,如廠場防火防爆區域劃分,因應個別工作場所差異
之防火防爆系統之設計、器材選用、施工管理及性能確認等事項,均直接影響廠場安
全,為確保服務人員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及技能,明定此類顧問服務機構人員之資格條
件。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一、鑑於國際間職業安全衛生發展趨勢,我國於一百零二年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將
    既有工業安全衛生領域擴大至各業之職業安全衛生,並涵蓋職業相關風險評估與
    管控等,因應該法修正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制度之更革,相關國家考試與大
    專校院學(系)科亦已調整教考內容及修正名稱,基於職業安全衛生範疇亦包含
    工業安全衛生,爰將第一項第二款「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修正為「職業安全
    衛生相關科系」,以符實務。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