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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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化學物質之登記及管理依其風險程度,採分級管理,爰明定新化學物質登記類
型與年製造或輸入量之對應關係。
二、考量促進產業創新與科學研發,適當減少繳交安全評估報告之資訊需求,並訂定
適切之登記類型與級距。
三、參考相關國家之作法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研究報告,考量聚合物分子量大,不易
穿過細胞膜進入人體或生物體之低危害特性,而中間產物於特定場址因用途侷限
性,且有反應後均消耗完畢之特性,可減少繳交安全評估報告之資訊需求,爰訂
定一定製造或輸入量以下者得採較簡易之登記類型,詳見附表五。
四、考量符合特定分子量和活性官能基之低關注聚合物,其因分子量大且毒性低之特
性,在水中或溶劑中溶解度低及穩定性高,可減少繳交安全評估報告之資料需求
,以避免不必要之測試及負擔,惟該聚合物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技術指引,並
應於執行登記作業前,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相關物質辨識資料,以作為符合
低關注聚合物質之確認依據,待完成確認後,方能適用本條規定。
【附表四訂定說明】
一、安全評估報告資訊與內容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登記工具繳交。
二、參考國際作法,依年製造或輸入之數量級距,作為登記類型之區分。
【附表五訂定說明】
參考國際化學物質登記制度之作法,對於部分研發或低危害之新化學物質,得適度減
少應繳交之安全評估報告資訊項目。
-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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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屬低關注聚合物者,如事前向本部申請審查,並取得確認文件,得另依低
關注聚合物之規定無須登記或少量登記。另查環保署訂定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
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亦有相同之規定,因本部與環保署已會商低關注聚合物之定義,
並取得相同審查標準,基於政府一體之原則並簡化行政程序,爰增訂新化學物質經環
保署審定為低關注聚合物者,於申請該物質之核准登記時,得免再依第三項規定取得
符合其所定條件之確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