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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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國際管制許可相關法規之許可申請資訊,訂定附表二及附表三之運作許可申
請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及文件。
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審查、許可等業務,應依所訂之收費標
準收取相關規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三、為降低廠商之衝擊,申請之管制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若成分相同而濃度不同,
但運作用途、危害性與暴露控制措施相同時,得合併申請運作許可。經審核許可
者,將於許可文件上註明合併申請之管制性化學品名稱。
四、為使申請許可之資料內容有所依據及協助符合法規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將訂定相
關作業指引,針對各項許可申請資料內容,提供參考資料來源與要求,協助運作
者申請運作許可。
【附表二訂定說明】
運作者若須申請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許可,須填寫運作者基本資料表提供相關資訊。
【附表三訂定說明】
一、依據國際相關管制申請法規之規範,及參酌我國國情及既有規定,為確保工作者
作業環境條件足以達到保護工作者安全健康之目的,運作許可申請資料參採各國
管制許可要求資訊,並輔以我國既有相關管理法規之符合性,進行許可審核。
二、運作者應依本表單所列內容項目及檢附相關文件,進行管制性化學品申請許可資
訊繳交。
三、若運作者屬從國外進口管制性化學品,且無貯存場所,相關化學品以透過交易行
為販售至其他事業單位者,本表之暴露控制措施得不適用,但其他如化學品辨識
資訊、實際運作資料等,仍應依實際情形填寫,並依本辦法申請運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