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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7 條
雇主辦理前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
或採取其他具同等科學基礎之評估及管理方法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一、分級管理為依據前條評估結果之風險等級,以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如為較
    高風險等級者,須採取隔離或適當工程控制措施;如為較低風險者,則可採取整
    體換氣或相關行政管理措施(如進出人員管制、訓練、個人防護具使用、設備操
    作、維護、監督檢查等)來加以預防或降低危害性化學品之健康危害風險。
二、為協助廠商瞭解及落實本辦法之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中央主管機關將配合公告
    相關技術指引,具體說明執行評估與分級程序之實務作法,提供事業單位參考運
    用。
三、另國際上已有若干國家積極發展相似或進階之半定量、定量分級管理模式或工具
    ,且國內部分企業已自發性採取具科學根據之風險評估與分級管理制度,雇主除
    依技術指引提供之分級管理方法外,如導入具同等效能以上且有科學依據之分級
    管理方法者,自無不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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