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7
七、補助款處理規定如下:
(一)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高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1.僱用員工九十九人以下(含九十九人);並得優先補助。
      2.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
(二)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
      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以當年度或
      前一年度為限。
(三)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有變
      動者,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違者不予補助或刪減補助;年度結束
      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
      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之雇主,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
      應主動告知地方主管機關。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
      撤銷該案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六)接受補助之雇主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接受補助之雇主,其辦理結報及撥款方式如下:
      1.哺(集)乳室:
     (1)依本部核准金額,第一期之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八月三十一日
          前,第二期之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並
          檢附本部補助項目設置設備之支用單據正本(支用單據黏存單
          須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成果報告表(附件三之五)
          ,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2)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於影
          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
          辦人員蓋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3)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
          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2.托兒設施、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
     (1)依本部核准金額,於每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檢附支用
          單據正本或佐證資料、成果報告表(附件三之六),送本部辦
          理結報及撥款。
     (2)申請營運費、人事費或員工收托減免費用者,佐證資料應檢附
          托兒設施或措施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申請雇
          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補助者,並應檢附雇主減免受僱者子
          女收托費用證明(附件二之五);申請時已檢附佐證資料,其
          人員及金額之內容未有變更者,結報時免再檢附。
     (3)申請設施設備費者,應檢附補助項目設施設備之支用單據正本
          。
     (4)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或佐證資料之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
          據或佐證資料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
          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辦人員蓋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
     (5)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
          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3.育兒補貼:
     (1)依本部核准金額,於每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主
          補助育兒補貼之完整支用單據正本、成果報告表(附件三之六
          )送至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支用單據包括印領清冊(附件三
          之三)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申請時已檢附支用單據
          ,其人員及金額之內容未有變更者,結報時免再檢附。
     (2)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於影
          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
          辦人員蓋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4.雇主依前三目規定辦理結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受理
        :
     (1)逾前三目所定結報之期限(以掛號郵寄辦理者,以郵戳為憑)
          。
     (2)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八)接受補助之雇主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前款規定檢附資料
      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九)接受補助之雇主依第七款規定檢附支用單據影本,且留存支用單據
      正本者,應妥善保存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如發現接受補
      助之雇主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損毀、滅失等情事
      ,應依情節輕重對其申請之補助案件酌減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接受補助之雇主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扣
      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