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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獎勵金支給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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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檢舉機關接獲檢舉案件後,應指派勞動檢查員儘速查證事實,避
    免檢舉之缺失事實消滅,引發檢舉人爭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