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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時間:各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提
      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並由本部另行通知)
      。截止收件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正式公文檢具前點之申請
      文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三)執行期程:提案次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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