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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諮詢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常任諮詢小組委員一人擔任主
    席。
    諮詢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
    之決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點相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
    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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