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認可訓練機構於辦理訓練時,應於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職安 署備查: (一)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一)。 (二)訓練課程表(格式二)。 (三)講師名冊(格式三)。 (四)受訓人員名冊(格式四)。 前項受訓人員之對象,應以具工礦衛生技師資格者為優先,有招訓餘 額時,得開放具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管理師或具甲級作業環境 監測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 第一項文件有變動者,應檢附更新事項於開訓前一日,報請職安署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