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 規定,參考「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採取 必要之預防措施,其措施應列為勞雇約定之重要參考。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雇主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 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措施,並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 明定雇主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並予執行,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