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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機關應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補助金之用,計息儲存,專款專用
    。
    行政機關不得抵用或移用專戶存款所生之利息等,並應於當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前辦理經費核銷時,將專戶所餘金額及利息返還本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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