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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7
七、依前點實施危害性化學品暴露評估結果,應藉由統計分析,對照其容
    許暴露標準進行作業場所暴露評估結果分級,其分級原則,如附件五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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