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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零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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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參選或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
(二)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確定,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竊盜罪或有累犯紀錄等。但於服刑期滿後逾十五年且未再依法
      起訴、刑事法院審判中或有犯罪前科紀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