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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人員資格條件:
(一)專責人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原則:
      1.理工相關科系碩士以上畢業,並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或一
        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2.理工相關科系學士畢業,並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或二年
        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二)輔導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原則:
      1.理工相關科系大專以上畢業,並具三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
      2.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及二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3.具一年以上勞動檢查員經歷。
      4.任教於大專院校安全衛生相關科系,並具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
(三)受補助單位無法招僱前二款人員者,應敘明理由函送本部審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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