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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需求,開發多元就業職類,提供就業諮詢、職業心理
測驗、就業市場資訊、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推介就業媒合、就業適應及追
蹤輔導等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提供被害人之一般性就業服務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