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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監測機構應確保採樣及分析品質,並建立品質管理系統,其項目及內
    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理階層應界定、文件化及承諾品質政策及目標,且應確保此政策
      為各階層所瞭解、實施及維持。
(二)應指派人員負責其機構之品質保證,並維持品質管理系統之最新狀
      態。此人員得與最高管理階層直接溝通,且應免於影響其工作品質
      之影響力或利益衝突。
(三)應建立及維持下列文件管理系統,以管制所有與其活動相關之文件
      :
      1.所有相關人員可獲取適當文件之最新版本。
      2.所有文件變更或修訂時,應有正確之授權,並確保該文件可於適
        當場所被適當取得。
      3.被取代之文件應移除,並應於既定期間內,留下一份存檔。
      4.文件之變更於必要時應通知相關者。
(四)應執行經規劃與文件化之內部稽核系統,以查證符合本規範之準則
      及品質管理系統依程序執行。內部稽核至少每年一次。
(五)應具處理回饋與矯正措施之文件化程序,以處理品質管理系統及執
      行時所發現之缺失。
(六)管理階層應每年進行一次以上之管理審查,以確保品質管理系統之
      持續適用性與有效性;此等審查之結果應予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