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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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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業訓練輔導及管制:
(一)落實送訓機制:
      1.送訓單位應擇優辦理送訓,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不予送訓:
     (1)送訓前一年度考績未達乙上以上。
     (2)近一年(以報名時間計算)遭記過以上懲罰。
     (3)經評審不適服現役。
      2.受訓學員身分仍為現役軍人者,由送訓單位管制人員訓練期間須
        恪遵軍人生活規範及軍風(紀)要求,有違犯、不遵守規定情節
        重大或中途退(離)訓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函送原送訓單位召
        回列管,並副知人次室;退訓人員(非個人因素或可歸責於訓練
        或輔導單位者除外)當年度考績不得評列甲等以上。
(二)強化輔導作為:
      1.訓練期間,有關技能學習輔導及職業輔導等課程,由訓練及輔導
        單位協助輔導之;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者,得停止其訓練,函送
        原送訓單位處理,並副知人次室。
      2.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應依送訓單位規定辦
        理退伍後,以一般失業者學員身分,繼續參加訓練至訓練期滿;
        其有關訓練輔導、膳食、住宿等事項,依訓練及輔導單位有關規
        定辦理。
      3.人次室得在不影響受訓人員與訓練及輔導單位業務遂行為原則,
        規劃督導作為。
(三)加強管理考核:
      1.受訓學員中途退(離)訓,其訓練費用賠償,依職業訓練契約書
        規定辦理。
      2.受訓學員仍具現役軍人身分申請離訓時,須檢附原送訓單位之離
        訓同意書(如附件四),未能檢附者,視同送訓單位不同意其離
        訓,訓練及輔導單位則以退訓處理。
      3.人次室應將全軍錄訓人員名冊以訓練及輔導單位為區別,分別建
        檔列管,並隨時彙整中途退(離)訓人員名冊、原因及後續檢討
        情形。
      4.受訓學員有異常現象(如經常請假、遲到、早退或不服管理等)
        ,訓練及輔導單位得主動通報送訓單位,並副知人次室。
      5.學員訓練期間,送訓單位不得任意具函召回。但因緊急任務需要
        ,送訓單位得報請人次室核定同意後,函知訓練及輔導單位,並
        依訓練及輔導單位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第一款第二目標點符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