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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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二目標點符號修正。
-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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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國軍勳賞獎懲作業實施要點第四十五點前段規定「申誡三次視同記過一次」,及
因應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於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誡
三次,視為記過一次」之規定,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之二送訓人員之消極資格,刪除
「以上」文字,並增列但書,以臻明確,並利送訓單位審認。另依一百十三年八月七
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本
目之二所定之記過懲罰,包含記過及記大過,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