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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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就業目標或職涯不清楚之求職人,得提供
下列職業輔導:
一、運用職業輔導相關測評工具,評量求職人人格特質。
二、評估個案潛能及分析適性評量結果,提供職涯發展建議。
三、協助求職人探索職業興趣、釐清職涯發展方向及評估適合之工作機會
    。
就服機構對於適用其他法令所定職業輔導評量之求職人,得視需求及依其
他法令規定,轉介相關機關(構)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一、職業輔導之服務內涵。
二、本辦法之職業輔導對象為一般求職人,如求職人可適用其他法令所定職業輔導評
    量之範疇,如現行身心障礙者及職業災害勞工可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
    施方式及補助準則」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等進行職業輔導評量
    ,就服機構得依其需求及相關規定,協助轉介相關機關(構)辦理,提供更為妥適
    之就業服務及資源,以符合求職人就業需求,爰訂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