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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7
七、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應於第三點所規定申請期間,將前點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
    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
    受理。
    申請書件有欠缺,經通知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日
    內完成補正程序。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