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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
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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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考量主管機關得辦理聘前講習之據點有限,且為使民眾就近參與講習,明定得委託依
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以臨櫃講
習或團體講習等方式辦理聘前講習。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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