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15 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 證明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 辦法」規定所開立之舊式手冊或新式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如 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報名「電腦操作」職類(限定第 2 類《01 視覺障礙》)及「電 腦中文輸入」職類(限定第 1 類《06 智能障礙》)者,選手之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所記載的障礙別,應符合限定之障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