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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4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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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15 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
      證明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
      辦法」規定所開立之舊式手冊或新式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如
      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報名「電腦操作」職類(限定第 2  類《01  視覺障礙》)及「電
      腦中文輸入」職類(限定第 1  類《06  智能障礙》)者,選手之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所記載的障礙別,應符合限定之障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