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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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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未依本令釋或本注意事項辦理,致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情事者,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十條之一等規定
    予以處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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