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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 (民國 72 年 01 月 20 日廢止)
第 7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或工會設立之福利社成立時,應向當地市縣
政府呈請備案,并受該市縣政府之指導監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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