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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無法一次償還墊款而欲辦理分期攤還者,得於本局向法院聲請強
    制執行前,填具申請書,經本局同意之分期方式,辦理分期償還。
    依前項辦理分期者,應即將第一期款項匯入本基金專戶。嗣後如任何
    一期未依約償還,視同全部到期,並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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