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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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7 條
勞工提出受損認定申請後,受理單位應於收件後五日內將申請案件轉送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各分署收受前項申請案後,應於申請人所送文件齊備後三十日內完成初審
及資料蒐集,並陳報本部依第九條規定審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一、第一項規定受理單位辦理勞工受損認定申請案之形式審查及受理時程。
二、第二項明定由各分署收受申請案後應依限辦理之事項,包括申請人資格之審查及
    依「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向
    申請勞工所屬企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賦稅署)等相關機關
    (構)、企業、團體請求提供資料等,經初審後轉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依第九條
    規定召開審查會審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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