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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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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政府受理計畫申請後,由地方政府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計畫審
    查、核定、管控、督導、查核、經費核撥及結銷等相關事宜。辦理原
    則如下:
(一)本計畫開班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預訓人數須等於實際職缺數,實
      際職缺須於預定結訓日(含)前出缺者為限。
(二)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招生人數不滿者,得招收在職者,其比
      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開放招收隨班附讀之班次,
      亦同。
(三)訓練單位及合作用人單位應依承諾僱用切結書之勞動條件,僱用百
      分之八十以上具失業者身分且願意受僱之結訓學員。
(四)未依前款規定辦理者,該單位自該班結訓日(含)起二年內,不得
      作為本計畫之訓練單位或合作用人單位。
(五)訓練期間原提報職缺如經補實,訓練單位最遲應於預定結訓日(含
      )前一週內提報新職缺,報經地方政府同意後更換職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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