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民國 8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工作或訓練年
資累計 3 年以上(截至 106 年 4 月 27 日止),經由服務或
職業訓練單位提名者,得報名參加。
(二)提名單位以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行號(商號)及職業
訓練機構等具法人資格者為限,相關原則如下:
1.提名選手參加競賽之單位,每 1 單位每 1 職類限推薦 2 組
,即同 1 職類不得有第 3 組報名。
2.以 2 人 1 組方式報名參加之職類選手,每組每位選手可以來
自不同提名單位,但同 1 單位同 1 職類仍不得超過 2 組。
3.各級學校內部系所或附設機構不得擔任提名單位,應以學校名義
提名。
4.機關(構)、團體、公司、行號(商號)及廠商提名者,須加附
提名單位投加之勞保證明資料(個人勞保明細表影印本),或漁
民、農民、軍人保險卡影印本。若為受僱於僱用勞工 4 人以下
公司、行號之員工,投保於職業工會者,除可由投保之職業工會
推薦外,原僱用之公司、行號(商號)亦可推薦,除檢附勞保明
細表證明以茲證明工作年資外,需再檢附服務證影本(證明)作
為佐證。另參加公保者,檢附公務人員服務證明影本。以上證明
所載之工作年資須累計達 3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