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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再設計創意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7
七、本競賽經評審委員依各類別評審出優秀作品,以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
    勵:
(一)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組:優勝獎十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組:優勝獎十名,每名獎金十萬元。
    前項各類組獎項名額,評審小組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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