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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7
七、調解人及調解委員對於勞資爭議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
    密。
    調解人及調解委員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處理勞資爭議事件所知悉非公開
    之訊息,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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