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點所定調解申請書時,應詳實審查,確認當事人 或其代理人已依調解申請書之格式載明本法第十條所定事項,並備妥 相關應備文件或佐證資料。 當事人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對於調解申請書之應載事項或應備文件 及佐證資料等,有欠缺或有未載明之事項,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地方 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其情形不可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