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執行方式:為發揮勞動檢查之執法效果,對達列管標準者採分級(劃
分 3 級,最危險者為第 1 級,其次依序為第 2、3 級)監督檢查
及處理方式(詳如分級表),並視其改善承諾適時協助指導改善,主
要作法及重點如下:
一、檢查及處理:
(一)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各區中心)及授
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應就列管為「第 1 級危險」者加派檢查人力對
其實施密集檢查,並予以採證;各區中心及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簡
任以上人員則視場區規模適時率隊全面檢查,另各區中心簡任以上
人員亦不定期派員會同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稽查。
(二)經檢查發現工作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即依規定通知其停工
改善;另對違反法令之事業單位,依職安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從嚴處以罰鍰。
(三)對被列為「第 1 級危險」者,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該廠場或營造工
程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
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
二、函告特別列管名單:各區中心及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按月統計轄區職
業災害及檢查結果,依分級表之列管對象條件,檢討調整原特別列管
名單之危險等級及新增列管對象後,函告該企業總機構或營造工程業
主有關其所屬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或廠場或營造工程名單,並以第
1 級危險、第 2 級危險、第 3 級危險表示其嚴重程度副知職安署
。
三、指導改善:
(一)特別列管對象已承諾積極改善者,得以申請辦理改善為由,邀請各
區中心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至特別列管對象總機構辦理自主管理
座談會議,或由各區中心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指派科長或資深檢
查員輔導特別列管對象,以製作安全衛生改善計畫,報請檢查機構
核備之方式,指導事業單位積極改善,辦理改善期間,檢查頻率減
半,並以一季為限。特別列管對象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安全
衛生改善計畫改善達一定標準者,得提出執行成果報告向各區中心
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申請調降危險等級或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
經各區中心主任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首長同意後,於次一季起調
降一危險等級,列管為第 3 級危險者則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
(二)特別列管對象經輔導後,發現未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或安全衛
生改善計畫辦理者,勞動檢查機構得將該廠場或營造工程工作場所
負責人及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
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