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檢舉機關(構)受理檢舉案件,於辦理檢舉文書之分文、保管、封發 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
一、為達保密之效,機密案件之拆封、分文、繕校、用印、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依「 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規定辦理。 二、為強化對於受理檢舉機關(構)之教示效果,爰參照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明定受理檢舉機關(構)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