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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7
七、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得會同相關單
    位派員實地查核或電話抽查,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勞工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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