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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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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單位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依地方政府公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
    向辦訓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辦理訓練: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訓練計畫書(如附件一)。屬辦理職前班者,應另提出訓後九十日
      內之就業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就業輔導機制及預期達成之就業率
      等。
(四)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如附件二)。訓練場地屬租借者,應併同
      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用公、私立學
      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六)師資資格證明影本。
(七)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訓練計畫書中,訓練單位應敘明訓練對象、規劃內容、辦理方式
    及預期效益。
    訓練單位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辦理本計畫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地方政府應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後繳還分
    署。
    訓練單位辦理實體訓練之班次,除每班固定名額外,須額外提供班級
    人數之百分之十隨班附讀名額,並於訓練計畫書及招生簡章中載明。
    參加隨班附讀之報名及甄試作業比照實體訓練班次辦理。
    前項訓練班次隨班附讀名額,訓練單位得以實習專班方式辦理臨床實
    習、實作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等課程。
    實體訓練之班次,招生不足者,該不足額之人數,得開放完成核心課
    程網路(線上)訓練,且經甄試錄訓之民眾隨班附讀,並於訓練計畫
    書填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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