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2~4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七、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應定期更新、維護及移除;有特殊情事者,得隨 時更新及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