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獎項之評選應成立評選小組,置委員三名至十五名,由專家學者及 本署人員組成,其中外聘委員須達三分之二以上,且委員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評選委員之遴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相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國內外專家學者。 (三)相關領域之實務工作者。 各階段評選作業得視情形採分組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