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區域產業據點承辦單位應製作明顯可識別之招牌,其標誌及色系應依 本署職業訓練之識別系統規範辦理,所提供之職業訓練整合式服務, 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建立策略平臺,邀集產業、學術、研究、訓練等單位,掌握產業發 展狀況及確保資訊流通。 (二)進行產業調查,包含區域產業資訊蒐集分析、產業所需職務及職能 、先備能力與訓練需求等。 (三)依產業調查結果開發訓練課程綱要,課程內容需至少符合行政院主 計總處所訂定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第二技術層次。 (四)依所開發之訓練課程綱要,辦理職前或在職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