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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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內,應受本部列管,並依本部指定
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加訓練及國際組織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二、出席國手培訓相關會議。
三、擔任講座或指導人員。
四、出席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五、協助辦理國內技能競賽業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一、參照「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核准服補充兵役
    男應履行義務及列管期限。
二、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列管期限為三年。
三、為讓核准服補充兵役男維持高度專業技能,爰於第一款至第五款明定其應履行之
    義務,說明如下:
(一)依本部指定,於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前,配合培訓計畫進行培訓及移地訓練、參
      加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際組織技能競賽返國頒獎典禮及代表團覲見總統活動
      。
(二)依本部指定,出席國手培訓相關會議,提供培訓建議及傳承國際技能競賽經驗
      。
(三)為推展技能競賽業務,本部將指定核准服補充兵役男進行演講或推廣活動之技
      藝展示。
(四)本部將依全國裁判長建議,指定核准服補充兵役男擔任裁判助理,協助辦理各
      類國內技能競賽之業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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