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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審查作業:
(一)本署受理計畫申請後,依下列審查原則及相關規定審查,必要時,
      得邀集計畫相關領域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邀請地方政府補充說明
      :
      1.本署年度預算額度內。
      2.符合本要點目標及範圍。
      3.計畫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妥適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等
        。
      4.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經費需求、財務狀況。
      5.其他與本要點推動目標相關之參考指標。
(二)經審查通過之地方政府,應於本署審查核定函指定之期限內,依核
      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查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
      列之修正及調整,並檢送修正計畫(含電子檔)函報本署。
(三)本署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酌減或停止補助。
(四)經本署通知限期補充說明而未說明或未依本署審查意見修正者,得
      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