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發第三條至第六條所定許可者,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補發相關許可之審查費,參照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第二 條第二項規定應繳納之審查費用金額,訂定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申請補發審查成本相當,爰將補發本法第十一條工作許可及本法第十五條外 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工作許可納入規範,修正規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