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符合附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依文化部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及同年九月十五日函意見,參照雇聘辦法第七條規 定,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