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要點補助經費撥付及核銷原則如下:
(一)經費撥付及核銷時程:
1.計畫經費未達五十萬元者,採一次性核撥核銷方式辦理,於計畫
所列活動開始三十日前向本部申請核撥經費,並於活動或計畫結
束後三十日內核銷完竣;活動或計畫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後
結束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核銷完竣。
2.計畫經費五十萬元以上者,分二期辦理核撥核銷:
(1)第一期款為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於計畫所列活動開始三十日
前向本部申請核撥經費,第一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核銷經費,並
辦理第二期款經費核撥。
(2)第二期經費應於活動或計畫結束後三十內核銷完竣;活動或計
畫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後結束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
核銷完竣。
(二)經費撥付及核銷應備文件、資料:
1.申請經費撥付:本部核定公文影本、領據及帳戶資料。
2.核銷:本部核定公文影本、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及經費支用報
告表(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