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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工作或訓練年
      資累計 3  年以上(截至 108  年 8  月 29 日止),經由提名單
      位推薦報名參加。
(二)提名單位以選手服務(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
      行號(商號)及職業訓練機構等具法人資格者為限,相關規定如下
      :
      1.推薦選手參加競賽之提名單位,每 1  單位每 1  職類限推薦 1
        人(組)。
      2.工作(訓練)年資證明,可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或投保明細)
        、服務(訓練)證明、登載起訖日期之聘書,或其他可證明工作
        (訓練)年資之證明。工作年資為必要年資,不得僅提供訓練年
        資證明,以上證明所登載年資須累計達 3  年以上。
      3.為符合職場達人精神,參賽選手須為在職身分。
      4.各級學校內部系所或附設機構應以學校名義提名,不得由內部單
        位擔任提名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