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續聘(派)之委員人數,應在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但不得逾三分之 二。
一、本會委員之任期及續聘(派)委員之比例。 二、勞動基金之運作有其長期穩定性之考量,為利經驗傳承與業務接續,委員任期雖 採任期制,惟其續聘人數應有一定之汰換程度,而非全數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