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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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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補助資格審查:就事業單位是否符合第二點所定資格予以審查,並
      於審查完成後,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業單位審查結果。
(二)補助經費審查:
      1.就僱用或特約健康服務人員是否符合本規則第七條所定資格,與
        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內容及欄位是否均已填寫予以審查,並
        依第五點所定項目及額度核定補助經費,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
        業單位核定之補助金額。
      2.申請資料缺漏、錯誤或未符規定者,不予補助。經審查須提供佐
        證資料者,事業單位應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含
        )完成資料上傳,未於期限內提供者,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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