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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7
七、訓練單位應於本計畫資訊系統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依青年實際到訓情形進行回報。
(二)青年離訓日、退訓日或結訓日次日起五日內進行登錄。
(三)按月登錄青年缺席時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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