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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屠宰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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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
    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
    僱許可外國人名冊。雇主逾期未提報或提報人數不足時,由中央主管
    機關逕自指定。
    雇主依前項提報廢止之外國人名冊,逾規定人數屬引進外加就業安定
    費案者,須優先以外加就業安定費案所引進之外國人為限。
    雇主依前二項提報廢止之外國人名冊人數,依附表一或附表二重新計
    算,且未符附表三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雇主重行提報外國人
    名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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