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 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 僱許可外國人名冊。雇主逾期未提報或提報人數不足時,由中央主管 機關逕自指定。 雇主依前項提報廢止之外國人名冊,逾規定人數屬引進外加就業安定 費案者,須優先以外加就業安定費案所引進之外國人為限。 雇主依前二項提報廢止之外國人名冊人數,依附表一或附表二重新計 算,且未符附表三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雇主重行提報外國人 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