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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
    方式(郵戳為憑)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補助文件概不退還: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改善工作環境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二)。
(三)切結書(格式三)。
(四)人力增聘承諾書(格式四)。
(五)領據(格式五)。
(六)支用證明文件黏存單(格式六):申請補助經費總額支用單據之影
      本,並黏貼於支用證明文件黏存單。另需檢附申請第四點各改善項
      目之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如設備安全規格或符合
      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七)。
(八)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八)。
(九)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九)。
(十)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
      之相關業別)。
(十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十二)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表及輔導資料影本(特定製程產
        業無需檢附訪視表)。
(十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及報備憑證(依
        規定免報備者免附報備憑證)。
(十四)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五)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十六)附件清單(格式十)。
    前項第六款檢附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之受理期間如下:
(一)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二年九月
      十五日止。但一百十一年及一百十二年分別申請補助者,一百十一
      年為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一百十
      二年為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止。
(二)特定製程產業: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
      日止。但一百十一年及一百十二年分別申請補助者,一百十一年為
      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一百十二年
      為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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