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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財團法人應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及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收支營運表,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應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報告及第五條第一項之前
一年度財務報表,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送本部
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一、關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之性質編製與經費預算有關之
    收支營運預計表,明定該報表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
    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
二、關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財務報表,亦得依決算性質編製為前一年度之收支營運決算
    表、現金流量決算表、淨值變動決算表,併同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等財務報表
    及其附註,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結束
    後五個月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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