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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財團法人應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
    理;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
    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待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為加強落實誠信經營規範,財團法人應建立檢舉管道及調查機制,並對檢舉人妥為保
護及獎勵。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一、為加強保護檢舉人身分及對檢舉內容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原有權益等規定,
    爰依行政院秘書長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一日院臺法長字第一一二五○一八一七六號
    函關於揭弊者保護公版內容之意旨,修正本點規定。
二、至於現行財團法人應建立並公告財團法人內部檢舉管道,及獎勵檢舉人等相關規
    定,仍屬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之一環,本次修正未涉及實質內容異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